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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》7月1日实行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2-23 浏览次数:53
新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》7月1日实行   2012年12月31日,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危规》),自2013年7月1日起即将实施。6月28日,庐山区运管分局组织辖区危货企业负责人举行了宣传贯彻工作会。
  
  据该分局运管科陈鸣科长介绍,新《危规》与原《危规》相比,其中变动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制度性。新《危规》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,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,降低事故发生率;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,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。
  
  是新《危规》重新定义了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数量、停车场地要求、设施设备的准入门槛,明确了危货车辆维修要求,并对危货托运方规定了更细致的法律责任,进一步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。
  
  是新《危规》还建立了“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。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,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,针对“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”的危险性较高,对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损害严重,提出建立了“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,从源头加强对驾驶、押运、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。同时,增加了危险品辆未按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的处罚规定。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
  新《危规》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提出了源头管理概念。特别强调了对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核定载货质量相匹配,区别对待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,对停车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。
  
  新《危规》提出,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,同时在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》中,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、易操作的要求。通过罐体容积、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,确定罐车是否超载,做到“一车一罐一品”,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、本质超载等情况。
  
  新《危规》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,区别对待不同车辆,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“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(含罐式挂车)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。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,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的规定。
  
  此外,《原危规》关于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认定为“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”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,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。新《危规》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。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;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;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“警示标牌”的要求;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,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制,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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