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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贸易条款,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7-22 浏览次数:91
  国际经济与贸易条款买卖商品的命名应该满足下列要求:
  
  1。买卖双方都能够认可和接受。买卖双方对某种(或某类)商品名称都能达成共识,都知道其命名指的是哪一种(或哪一类)商品,并且都接受某种共同所指的名称,该商品的命名才算有效,生意才能达成。否则,命名上没有共同语言,买卖将无从谈起;或者即使勉强达成了合同,但因共同所指的对象不统一,最终将引起误会和纠纷。
  
  2。商检、出口和进口海关等政府部门都能认可并顺利放行。这里主要有两层含义:
  
  (1)商品命名应该力求规范,符合有关国家的政策、法律和法规。
  
  (2)使商品的命名与相应的商品编码相匹配。进出口商品都编制了相应的商品编码(H。S。Code),商品的编码也应该与其商品相匹配。如果商品名称不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,或者商品的编码与当局的商品编码不吻合,商检部门和海关的电脑网络系统不识别,都将影响货物的出关和入关。??
  
  3。不影响出口、进口及其关税税率以及出口退税税率。举例说明:有一种商品叫“合金钨”,是半成品,它的商品编码是“81019400”,属于战略物质,出口fob企业必须具有政府签发的出口批文和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:另一种商品叫“钨合金”是制成品,其商品编码是”8101q500″,属于非战略物质,企业可以自由出口,不需要任何进出口批件。
  
  4。不影响运费费串和保险费率。货物的运费费率和保险费率都是按商品类别来划分的。如果商品名称取得不合适,被承运人或保险人识别错了,很容易将较低的运费费率或保险费率的货物划入较高费率的范畴,使托运人或投保人蒙受经济损失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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